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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1.   醚类
        醇类
        酸类
        醌类
        羧酸衍生物类--酯类
        胺类
        酮类
        烃类--烷烃
        烃类--烯烃
        烃类--芳香烃
        杂环化合物类--吡啶
        腈类
        醛类
        其它有机化工原料类
         

      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        1. 【法规标题】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        2. 【颁布单位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等
        3. 【发文字号】财税〔2018〕4号
        4. 【颁布时间】2018-1-7
        5. 【失效时间】
        6. 【法规来源】http://szs.mof.gov.cn/zhengwuxinxi/zhengcefabu/201801/t20180115_2795415.html
           
        7. 【全文】

         

      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
     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等




      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 


        财税〔2018〕4号



    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环境保护厅(局)、海洋与渔业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       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、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综〔2004〕100号)、《关于印发<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3号)等有关规定,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        一、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。其中,排污费包括:污水排污费、废气排污费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、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;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: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、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、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。

          二、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,抓紧开展相关清算、追缴,确保应收尽收。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,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。

          三、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。

          四、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,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〔2003〕38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<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>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71号)、《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》(财综〔2003〕2号)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。

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

          2018年1月7日
        2018-01-18 14:16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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